黑龙江省颁布企业收粮新准则
来源: http://www.grain17.com 类别: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15-03-18 阅读次
众所周知,黑龙江是我国商品粮大省,而今年商品粮总量更是有望接近1000亿斤。
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政府制定并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明确规定了只有拥有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1000吨粮食储存场地等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在黑龙江省收购粮食的资格。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按照规定,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中国粮油仪器在线 http://www.grain17.com
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政府制定并下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规范全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明确规定了只有拥有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1000吨粮食储存场地等条件的企业才能取得在黑龙江省收购粮食的资格。
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拥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粮食收购资金;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含1000吨)粮食的场地,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300吨以上(含300吨)粮食的可用仓房;具有经省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计量器具和拥有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容重器等检验仪器设备。
按照规定,不设点批量购买粮食、只为促成生产者和经营者交易而提供粮食运输、居间代理等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中国粮油仪器在线 http://www.grain1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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