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粮食储备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http://www.grain17.com 类别: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2015-03-20 阅读次
在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的基础上,通过粮食专项储备来调控市场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90年代国家设立粮食专储制度以来,专项粮食储备通过“丰吞歉吐”平抑粮价,在调节市场供求、稳定粮食价格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粮食储备制度的推行也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各级粮食储备企业亏损严重,财政不堪重负,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解决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国家粮食储备体制。
针对这种情况,为保证和支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国家对接收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承担粮食商品储备业务的公司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1〕94号)《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具体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苏财税(2012)9号文准备一些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中国粮油仪器在线 http://www.grain17.com
上一篇:农业产业化迎来“机会窗口”